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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政策
  日前,由江苏省农民工办牵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凡在江苏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当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符合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对有特殊贡献或者突出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只要满足四条落户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本省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落户。优秀农民工在江苏城镇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也可随迁。

  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四个条件,一是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二是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三是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四是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

  按《意见》规定,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转载:江苏劳动保障网
日期:2008-10-22 14: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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