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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江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公告
吴江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公告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针对一些用人单位用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针对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劳动合同法》将全面贯彻实施,为了使《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希望各用人单位认真对照法律规定,全面梳理规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的行为,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用人单位自身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共同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送法上门等方法积极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同时对突击批量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特此公告

                                    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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