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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
〖发文号〗:吴劳社[2008]64号
〖正文〗:
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劳社[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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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
我市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即将展开,现将《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抄 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存 档。
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
根据《苏州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为了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基本信息,进一步完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信息采集目的
(一)通过信息采集,全面掌握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及时地了解其劳动用工状况,形成以网格为形式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二)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劳动保障监察全面覆盖和动态管理服务网络。
(三)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指导。
二、信息采集对象和内容
(一)采集对象。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采集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单位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号、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证号、从业人数等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单位基本信息所需的所有数据项。
2、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信息:从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系统单位用工信息所需的所有数据项。
三、实施阶段和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8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协理员全面熟悉所管辖的网格的地理位置,所有道路情况,明确与周边网格的分界,避免网格内存在管辖盲区或过界管辖。在此基础上,初步掌握网格内单位数量和分布情况。
2、初始化阶段:2008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协理员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把已进入劳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实际经营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单位划入本人分管的网格,并进入用人单位发放《致用人单位一封信》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服务卡。相邻网格的边界区域应做好衔接,入网单位确保不重不漏。
3、深化阶段: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协理员以道路为单位,对已划入网格的单位,依次逐一核对,采集用工信息,由协理员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采集的单位基本信息应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协理员应及时将采集的信息输入信息系统。上述初始化入网单位信息采集完成后,逐步采集未入网的单位,工作流程与初始化入网单位基本相同,但入网与用工信息的采集应一并完成。
4、动态管理阶段:20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协理员首次动态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填写《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并由用人单位盖章。协理员应将采集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输入信息系统。
2009年7月1日起,协理员至少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在一个周期内需走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维护网络内单位的信息。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用工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对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
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
网格化管理信息采集操作办法
根据《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方案》、为规范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信息采集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采集对象
采集对象为《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信息采集工作方案》中明确的对象,其中包括独立用工的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工作流程
(一)主办协理员和协办协理员为一组进入用人单位;
(二)出示证件,发放《致用人单位一封信》、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说明此次信息采集的目的和内容;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采集信息必要的书面材料,采集时间以上月末为时点;
(四)协理员填写相关的表格,交用人单位确认盖章;
(五)采集的信息输入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扫描相关材料;
(六)采集的书面材料整理归档;
(七)协理员按道路、门牌号建立辖区内单位名册的书面台帐。
(八)协理员应每天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
三、工作要求
(一)信息采集前
1.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协理员信息采集的工作计划以及信息采集的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协理员信息采集的业务指导。
2.协理员应在充分熟悉所管辖的网格内道路和单位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按工作计划开展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采集中
1.协理员工作时间应按规定着工作服,佩戴胸牌、胸卡。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讲明来意,首次上门要发放《致用人单位一封信》和服务卡。
2.协理员在采集信息、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时,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准确如实填写。
3.协理员完成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后,从第二个周期起应对网格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协理员至少一个季度走访一次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其中《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中单位基本信息登记部分如无变化,则可不必填写,用工部分不管有无变化都必须填写。如果协理员发现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维护。
4.如果协理员在填写《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时发现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应要求和指导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动改正,一般规定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确有困难难以在7日内改正的,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有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等严重违法情况的除外。对这类的用人单位需回访,填写《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的改正部分,如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改正,协理员需要将该情况及时上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
(三)信息采集后
1.协理员应将书面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在采集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输入信息系统。
2.主、协办协理员应相互复查对方采集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的准确性。
3.协理员应建立《辖区单位名册》,今后如辖区单位有变化的,应在采集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维护《辖区单位名册》。
4.除主、协办协理员外,与其他协理员之间不能相互透露、交流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也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上述信息。用人单位的资料要妥善保管,本人的信息系统操作密码要严格保密,并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帐号操作。
5.对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协理员在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中应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服务和指导。
四、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指的主办协理员是指负责本网格的协理员或兼职监察员,协办协理员是负责其他网格的协理员或兼职监察员,到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应当要有2名协理员组成,以主办协理员为主。
(二)信息采集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 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 上月职工工资单、上月职工考勤记录
3. 职工名册
4. 劳动合同
5. 社会保险上月结算单
6. 如有新进员工,需提供新进员工录用表,如有员工离职,需提供员工离职证明或退工、社保减少证明。
7. 其他有关资料
(三)协理员需扫描的材料主要有:
1.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 《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
3.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上月职工工资单
5. 其他有关资料
(四)协理员应当整理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上月职工工资单、上月职工考勤记录
5. 职工名册
6.社会保险上月结算单
7. 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理员对所管辖的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负责信息采集、维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涉及检查执法的,根据信息系统中对用人单位设定的管辖,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开展。
五、填表说明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1.单位编号(联系卡号)栏:网格化系统中的单位编号、联系卡的卡号,是9位数的编号要写全;
2.单位名称栏: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全称,不能用简称;
3.网格号栏:该单位所属网格的编号,4位数;
4.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栏:根据网格化系统中的数据项填写;
5.所属管辖栏:根据吴江市目前的管辖规定进行填写;
6.所属街道栏:实际经营地址的街道;
7.联系电话栏:一般留固定电话,本市不用写区号;
8.传真电话栏:没有的,可以不写;
9.法定代表人栏:营业执照上的准确姓名,分支机构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10.联系人姓名栏:经办人、负责该项工作的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自己;
11.单位注册地址栏:营业执照上的准确地址;
12.实际经营地址栏:要写清市、镇(区)、道路、号牌等;
13.组织机构代码号栏: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10位编号,倒数第二位是“—”;
14.地税登记证号栏:地税登记证上的编号;
15.社保编号栏:社会保险计算机编号,7位;
16.社保证号栏: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的编号;
17.注册登记机关栏: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上的单位,一般以公章为准;
18.注册登记证号栏: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上的编号;
19.行业结构栏:根据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项填写;
20.邮政编号栏:不允许填215000,应填写实际经营地址的邮政编号;
21.成立日期栏: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上的批准成立日期;
22.注册资金栏: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上的注册资金额;
23.是否劳务派遣企业栏:是否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
24.从业人数栏:该单位用的全部人员(一般为工资发放单上的全部人员);
25.离退休人数栏: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26.重复劳动关系人数栏:与其他单位也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数;
27.使用外来职工人数栏:指非吴江市户籍职工;
28.女职工栏:从业人数中的女职工;
29.未成年工栏:从业人数中16周岁以上到18周岁以下的职工;
30.外国人(台港澳)人数栏:所有使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数;
31.办理外国人(台港澳)就业证人数栏:所有使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中办证数;
32.使用劳务派遣人数栏: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数;
33.使用实习生人数栏:使用有学籍,未毕业的学生;
34.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数;
35.已书面报告人数栏:已办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手续的人数;
36.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栏: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37.未缴纳人数栏:应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的但未办理的人数;
38.社会保险是否已登记栏:单位社会保险是否登记过;
39.是否组建工会栏:包括自己组建的工会,行业工会等;
40.是否签订集体合同栏:书面签订的集体合同;
41.是否报劳动保障部门栏:已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
42.是否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栏:非标准工时包括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指审批通过的;
43.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岗位栏:职工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的;
44.劳务派遣公司派出人数栏:该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的人数;
45.签订非全日制合同人数栏: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数,包括口头约定的非全日制合同;
46.保密协议人数栏: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另签有协议的;
47.竞业限制人数栏: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另签有协议的;
48.培训服务期人数栏: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另签有协议的;
49.实行何种制度栏: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
(二)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
1.是否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栏:是指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下表中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
2.拖欠工资栏:指整月的拖欠不发工资的情况;
3.克扣工资栏:在已发放的工资中,存在违法克扣工资的情况;
4.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栏:已发放的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5.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栏:未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
(三)辖区用人单位名册(见附件3)
变化情况:搬迁出辖区、关闭、注销等;
(四)工作日志(见附件4)
协理员需将自己每天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记录。
(五)服务卡(见附件6)
1. 镇(区)栏:是指协理员辖区所在的乡镇或开发区;
2. 网格栏:是指协理员负责的网格编号;
3. 编号栏:是指协理员的工作编号。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件2: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记录表
附件3:辖区用人单位名册
附件4:工作日志
附件5:《致用人单位一封》信参考样式
附件6:吴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服务卡参考样式
附件请至市劳动保障网“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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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9-1 10:58:51
主办单位:
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技术支持:
吴江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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